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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保障局、人事局,市級各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為做好市區統籌范圍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調整核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規定應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按其本人2006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統計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具體如下:
(一)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由以下幾部分組成:2006年度的基本工資;2006年度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的保留津貼(含“其他欄”)、省定職務津貼、地方職務津貼、地區工作崗位津貼、住房補貼;2006年度發放的獎金(包括月獎金余額、目標管理考核獎、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應與本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三)機關事業單位中編外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按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7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問題的通告》相關規定調整核定。
二、依據寧波市統計局提供的2006年度市級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數據,確定市區統籌范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1895元,下限為2379元。
三、2007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按參保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區兩級相應的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其中統發工資單位應按同級人事部門統一核定后的繳費基數進行申報。各參保單位須于2007年5月10日前上報社保經辦機構下發的申報表或申報盤。
四、各參保單位應將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在本單位顯著位置予以公布,參保人員發現單位申報繳費基數不實的,可要求單位予以糾正。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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