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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每核準一次有效期為6個月。因病需延長設床時間的,在辦理延期手續前,應先結算本次發生的家庭病床醫療費。
(三)開設家庭病床服務項目的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家庭病床專職醫生。家庭病床病歷應按規定書寫,病程和治療用藥的記錄內容應真實、完整、規范、清晰。家庭病床病歷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管理。
(四)經核準設立家庭病床后,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辦理家庭病床登記手續,并為設床的參保人員提供上門服務。每周不超過3次(含)的家庭病床巡診費、護士上門注射費按醫保規定支付。家庭病床每次巡診應由設床的參保人員在家庭病床病歷上簽字確認。
(五)設床期間,參保人員因病確需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應按規定辦理院外檢查、治療相關手續;需住院治療的,應先辦理撤床手續,并在家庭病床病歷中記錄撤床原因,待結算家庭病床醫療費后,再辦理相應的住院(轉院)手續。撤床后再次申請在原定點醫療機構設床的,應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的特殊病種治療,按下列辦法管理:
(一)經臨床診斷明確,下列項目可列入特殊病種治療范圍:
1. 惡性腫瘤化療、放療;
2. 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
3. 列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器官、組織移植術的術后抗排異治療,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
4. 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專科治療;
5. 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
6. 再生障礙性貧血治療;
7.血友病治療。
(二)參保人員申請特殊病種治療時,應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1)副主任及以上職稱醫師提出診斷和治療意見,填寫《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特殊病種治療審核表》(以下簡稱《特殊病種治療審核表》),并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印章和醫生專用印章。經辦人應持《特殊病種治療審核表》和醫保證歷本到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核準手續,或由該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計算機系統代為辦理申報手續。核準后可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特殊病種治療。
(三)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特殊病種治療時應嚴格掌握適應癥、禁忌癥,其中必需的支持療法和全身反應或局部反應的對癥處理,應有規范的檢查記錄。
患惡性腫瘤的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治療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有規范的化療或放療方案。在化療或放療結束后30日內在門診的有關用藥、檢查和治療費用,可按特殊病種醫療待遇結算。
進行惡性腫瘤治療的參保人員在非化療、放療期間,在門診僅以抗腫瘤的中成藥治療時,其抗腫瘤的中成藥藥品費用可按特殊病種醫療待遇結算,其他醫療費用按普通門診醫療待遇結算。
參保人員因惡性腫瘤進行手術治療在一次住院期間并同時進行放療、化療的,或僅進行腫瘤支持治療的,則本次住院按普通住院待遇結算。
(四)參保人員按規定轉外地就醫進行特殊病種治療的,就醫的醫療機構限指定的醫療機構或非指定的三級醫療機構;參保人員按規定異地定點就醫進行特殊病種治療的,就醫的醫療機構限當地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內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可在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按下列辦法管理:
(一)參保人員申請轉外地就醫時,應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1)副主任及以上職稱醫師提出診療意見,填寫《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轉院證明》(以下簡稱《轉院證明》),并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印章和醫生專用印章。經辦人應持《轉院證明》和醫保證歷本到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核準手續,或由該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計算機系統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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