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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
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浙江省記協)是中共浙江省委領導的新聞界的全省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同新聞界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第二條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新聞工作者,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新聞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革,繁榮和發展我省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按照自身特點開展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組織和推動新聞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和發揚黨的新聞工作的優良傳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提高新聞工作的水平。
第五條協同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進行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開展新聞理論研究、業務交流等活動,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新聞隊伍。
第六條倡導并鼓勵新聞工作者深入群眾、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宣傳人民群眾的實踐經驗和創造的業績。
第七條建立和完善各種新聞獎勵機制。開展新聞評獎活動,提高新聞宣傳質量,促進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養名記者、名編輯、名評論員、名播音員和名節目主持人,培養新聞經營管理和高科技人才。評選和表彰優秀新聞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第八條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新聞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推動和監督新聞工作者遵紀守法,遵守《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倡導廉潔自律,糾正不正之風。
第十條面向基層、服務基層,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同基層新聞單位的聯系與交流,推動基層新聞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關心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身心健康。關心離休、退休的老新聞工作者,鼓勵和協助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加強同國內外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的聯系,增進友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港澳臺來祖國內地采訪記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興辦新聞出版等事業,開展有關的咨詢服務和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完成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本省各級報業集團、報社,廣播電視集團、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新聞網站;省級時事政治類期刊、新聞教育機構、新聞研究機構和新聞專業團體;全國性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視等媒體派駐浙江的新聞專業機構,以及市新聞工作者協會以及省級新聞專業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并交納會費者,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經本會主席辦公會議審核批準。團體會員自愿退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
會員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會員義務,經主席辦公會議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單位推舉的理事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實行監督;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
第十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和新聞領導部門推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1)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2)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3)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4)選舉常務理事會。
理事任期5年。理事會屆中開會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常務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本會工作,同時根據需要決定并推舉名譽主席和顧問。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若需提前或推延,由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任命秘書長一人,主持省記協工作班子工作。本會日常工作由省記協工作班子負責處理,重大問題提交主席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若干名副秘書長,由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理事調離推舉單位,或因故缺額時,由推舉單位另行推舉,并報主席辦公會議審核認可后,為繼任理事。常務理事調離推舉單位,或因故缺額時,由市記協或推薦單位另行舉薦,經主席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后,提請常務理事會確認。
主席、副主席缺額時,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增補。
第五章市記協、專業記協和省記協各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各市新聞工作者協會,是各市黨委領導的地方性人民團體,本會團體會員。市記協應制訂自己的章程,根據本地情況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全省性專業記協,是省級主管部門領導的全省性專業人民團體,本會團體會員。專業記協應制訂自己的章程,根據本行業的情況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記協所屬的各工作委員會,是省記協的工作機構,在省記協的指導下工作。各工作委員會應制訂“工作規程”,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工作。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收入;二、政府撥款;三、本會興辦的事業、企業收入;四、國內外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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